德检刑诉〔2013〕105号

更新日期:2014-12-31 来源:本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德检刑诉〔2013〕10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XX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马隘镇某某村某某屯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月10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与其伯父何某某一起在何某某家吃饭喝酒,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何某某遂持菜刀将何某某的头部、背部和左腿砍伤。经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2、证人梁某某、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随文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