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检刑诉〔2013〕107号

更新日期:2014-12-31 来源:本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德检刑诉〔2013〕10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6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XX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马隘镇某某村某某屯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月1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6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到邻居许某某家吃饭喝酒。期间,许某某因胞兄许某某怀疑其儿子许某某偷钱,遂叫胞兄许某某到许某某家责问。为此,兄弟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许某某拿起桌子上的一根筷条捅进许某某的左眼,致许某某左眼受伤。经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随文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