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检刑诉〔2014〕110号

更新日期:2014-12-31 来源:本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德检刑诉〔2014〕1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XXXXXXXXXXXX,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月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何某某上门至兰某某家与其结婚生子,后兰某某外出打工,何某某怀疑兰某某在外面有其他男人,为此二人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1月26日,兰某某从广东打工回家,并叫其姐兰某某(已出嫁)一起回家吃饭、住宿。当晚,何某某酒后想及此事,以及平时兰某某看不起他,心里异常愤怒,遂拿出水果刀朝正在床上熟睡的兰某某胸部、腹部连捅两刀,致其左肝破裂。随后何某某又朝兰某某胸部捅一刀,左胸贯通伤。经德保县法医鉴定,兰某某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兰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兰某某、兰某某的陈述; 

2、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随文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