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酒后寻衅滋事,公诉人当庭进行法庭教育

更新日期:2019-08-23 来源:本站

2019年8月22日,德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农某康等6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黄羸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康等6人到庭参加诉讼。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等一百余人到庭旁听。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农某康等6人相约到县城“某酒”续摊喝酒。在喝酒期间,周某棕对隔壁桌的黄某锭、黄某友看不顺眼,便借故殴打,周某棕、言某恰、黄某亮等人持械对黄某锭、黄某友追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某康等6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我院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根据6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的量刑建议。

我院公诉人在发表完公诉意见后,当庭对6名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号召旁听人员引以为戒。被告人深受触动,表示认罪服法。近年来,我院着力做好法庭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法律链接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