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9期>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更新日期:2022-12-08 来源:广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近日,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专业支撑、业务协作、人才交流培训、诉源治理等方面工作协同。《意见》指出,要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联络会议,重点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制发相关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广西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进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定期对在查办重大案件,推进协作机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意见》要求,要加强业务支撑,充分发挥双方已建立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作用,共享研究基地等资源,共同建立知识产权特邀检察官助理名录库;加强人才交流培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人员与检察官同堂培训机制,共同提高业务能力,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水平,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进行交流学习、挂职锻炼;加强社会治理工作,双方加强保护知识产权诉源治理工作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向社会公众发布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综合保护效果,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意见》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提供线索。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双方将建立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工作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加大对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