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在许多行业尤其是高新科技领域,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旦泄露,企业将非常被动。而且,在刑事犯罪案件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面临鉴定难、调查取证难、计算损失难三大难题。
如何精准高效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类刑事案件,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道必答题。
案发
员工离职后卖老东家技术资料
2019年5月的一天,某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长邓先生收到消息,公司的一项技术信息疑遭泄露。这项技术是该生物科技公司在关联公司多年生产实践基础上,历时四年自主研发而成的。2019年3月才开始量产销售。
某生物科技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工程部文员廖某离职前下载大量技术资料,遂向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报案。“此类案件取证时机稍纵即逝,且要件证据收集容易发生偏差。”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指导公安机关迅速固定相关电子证据,还原涉案技术信息被窃取及披露的过程。
2017年6月,廖某入职该生物科技公司,任工程部文员,负责设备采购的验收及资料整理,除劳动合同外,还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2019年3月6日,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员工程某、吴某受公司总经理詹某指使,与廖某接洽,了解其在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任职情况及掌握的技术资料。同年3月7日,廖某从公司服务器上私自下载大量技术资料,并上传至个人百度网盘。次日,廖某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并将其百度网盘及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存储的某生物科技公司技术信息带走,当晚将技术信息交给程某、吴某,获利8.2万元。
2019年4月,吴某等人前往曾给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设备的江苏某公司,意图根据技术资料生产设备。设备制造商故意开出高价让其知难而退,并立即将这一情况告知某生物科技公司。
探索
以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金额
经鉴定,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相关技术信息在2019年3月7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廖某笔记本电脑及百度网盘、程某笔记本电脑中均存在与某生物科技公司上述“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对应的资料,大部分内容相同或实质相同。
“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我们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判决,综合考量决定采用许可使用费作为认定标准,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该案主办检察官、思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珏说。
在此类案件中,损失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量刑结果。王珏介绍,为保证损失计算的精准性,该院围绕与涉案生产工艺相近似的技术信息在市场上的许可使用情况进行取证,全面了解涉案技术信息的研发过程、产品利润、市场行情、未来前景等,委托评估机构就涉案技术信息研发成本、许可使用费进行评估。经评估,涉案专有技术普通许可使用权价值为858.99万元。“这是最保守的一个数字。”王珏说。
在案件审理阶段,“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损失数额认定的标准之一。据此,上述评估结果被法院作为定案依据。
邓先生提到,像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这样派员工以各种形式“刺探”商业秘密的现象并不少见,严重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上海这家公司还接触过我们公司的其他技术人员,只是被拒绝了。”为此,邓先生十分困扰。
在该案二审期间,厦门市、思明区两级检察机关经多次共同会商,督促侦查机关补充收集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架构以及指派人员刺探商业秘密等证据,最终认为该案应为单位犯罪,詹某及程某、吴某两名员工应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历经一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2022年4月,廖某、程某、吴某、詹某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50万元。
此外,围绕办案中发现的商业秘密保护漏洞,思明区检察院向某生物科技公司发出检察建议。“我们公司现在建立了更严格的保密规章和管理制度。”邓先生告诉记者。
共识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创新社会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商业秘密保护越来越重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指出,中国80%的中小型科创企业的发展都是依靠商业秘密。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一种财产,是除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外的第四大知识产权。
2020年12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修改,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法定刑。
“现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比较大,是从重处罚的一个趋势。”马一德说,侵犯商业秘密类刑事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水平要求比较高。办理这类案件,第一关就是鉴定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这对办案机关来说是很大的挑战。目前全国这类案件立案办理得还比较少。所以,公检法还需加强研究、判断、调研,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满足创新社会建设要求。
为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实现更高水平的办案、监督,2020年11月6日,最高检以内部综合办案组织形式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
据了解,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57件121人,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起诉人数的0.86%。总量虽不算很大,但增幅较大,起诉人数同比增加1.42倍。
再接再厉,2022年3月,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单独作为一条予以强调。同年4月25日,最高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商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会签《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在上述案件中,检察机关在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探索性采用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失认定标准,并对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性进行多维度阐释,同时准确认定单位犯罪,为精准打击该类犯罪提供借鉴参考,及时保护了研发创新成果。“厦门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水平高,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邓先生说,在厦门创新创业很安心。
前路漫漫,重任在肩。为了让更多像邓先生这样坚持自主创新的企业家安心发展、专注创新,检察机关将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