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检察机关案件质量
主要评价指标》再修订
评价指标精简至38项
指标通报值减少至6项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党和人民群众更高要求、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评价指标更加聚焦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让检察官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2023年3月实施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评价指标》)再修订,评价指标由原46项精简至38项,指标通报值由原14项减少至6项。
据了解,此次指标修订在继续坚持系统观念、体系思维,注重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实绩评价的基础上,突出以下特点:
一是进一步精简指标。按照指标只减不增的原则,删除了不易客观反映工作质效、数据易有“水分”不易核查或非重点业务的指标以及案件量极少、意义不大的指标。
二是进一步减少指标通报值。设置指标通报值的初衷是为了改变实践中出现的不顾办案实际,只追求数据排名、盲目攀比等非理性现象。但在指标运行中有的地方将通报值等同于达标值,达不到通报值时容易“数据冲动”,达到通报值后又开始“躺平”,不利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因此此次指标修订对通报值进行了删减。
三是进一步突出整体评价。针对某一项业务的细化指标进行合并,如“民事抗诉改变率”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合并调整为“民事裁判案件监督改变率”指标,更加体现对检察业务的整体评价。
“评价指标的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关键是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评价指标》的价值导向,科学运用评价指标,强化指标数据质量管理。特别要加强评价指标的统计、分析、研判功能,淡化指标的通报、考核、评比功能,把评价指标宏观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等微观管理有机结合,科学指导和评价案件质量。此外,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一体加强“案”的管理和“人”的管理,统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检察人员考核机制,使二者导向一致,效果一致,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