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闻:《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修订优化,让检察官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
解读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案件管理研究基地副主任程雷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历经4年的探索,指标数量由最初的87项逐步降低到了当前的38项。从指标设置来看,指标的压缩并不是对工作要求的降低,而是反映出检察机关运用指标管理的理念发生转变。
此次指标体系修订亮点鲜明,38项指标涵盖各个业务领域,评价的视角更为宏观,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同时,新的指标体系进一步理顺了上下级检察机关管理的关系,赋予省、市、区级检察机关更大的管理与决策空间。指标的调整重点突出了检察监督工作导向,部分指标的合并以及计算规则的优化,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带来更多因地制宜的空间,让各级检察机关得以合理统筹好质量与数量的关系,根据本地执法司法现状合理调整本地的工作侧重。
从当前指标设计与运用理念来看,指标体系的修订优化实际上是对全国检察机关树立新的司法管理理念与科学化地运用数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检察机关还应当从几个方面,全面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一,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党组对案管的学习与理解。
案管部门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与院领导、业务部门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服务和辅助院领导管理与决策,不仅需要根据本院自身情况做好办案监督与分析工作,还需要承上启下,承担将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与管理思想落实到本院的责任。让院党组、各部门充分理解当前指标设置和调整的目的与意义是避免形成多头管理、反管理等管理冲突的基础。当前,部分地方仍然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做法,不仅不符合司法管理的规律,也未能充分理解当前办案质量评价理念。38项指标是最高检交予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的管理工具,依托该指标体系科学地观察与分析辖区内的办案情况、案件情况,客观掌握当前司法问题与未来司法规律,这是从管理角度做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前提。
第二,加强案管专业性,提高数据运用与分析能力。
38项指标的设置更为宏观,符合最高检从顶层部署工作与整体观察检察机关运转态势的要求,也为各级检察机关提供工作方向指引。由此,越往基层的案管部门越需要精细化分析。比如,监督立/撤案率的合并,反映了对侦查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整体要求,但是要做好做实立案监督,还需要进一步对比分析本地以往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的特点,指引业务部门优化立案监督工作。更大的管理空间,也对各级案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全院业务管理的智囊,案管部门人员首先应是业务专家,懂得办案的问题、地方司法的症结、各部门业务的特点,避免外行人管内行人。部分地方因办案人员紧张,让书记员、检察官助理兼任案管职能,认为案管就是统计数据,这个理念是需要纠正的。其次,案管部门应该是数据专家,由于传统检察队伍的配置,导致大部分案管人员均为法学背景,以定性分析思维为主,对定量的数据的分析、统计与挖掘欠缺技术手段和敏感性。最高检案管办已上线了案管文库、智慧案管等技术平台,实现了技术赋能与知识共享,未来可以进一步探索司法统计与数据分析入门类课程培训,让人才队伍的培养更加系统化专门化。最后,案管部门应该是信息专家,案管部门作为实际的检察机关信息中枢,不仅要具备对办案信息的采集、流转与分析能力,还要具备强大的信息分类管理能力。当前检察机关一体化履职的背景下,大量的办案信息需要共享利用,案管部门需要运用法律信息管理的思维,对不同业务条线的信息进行分类、归集以及分发。
第三,加强检察业务办理与管理的协调与统一。
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问题的正式提出,标志着检察机关对司法管理的探索进入了新阶段,不再局限于案管内部工作,开始追求业务办理与管理的协调统一。一个目标的实现需要“战略”与“战术”相统一,一个阶段的工作目标达成不仅需要案管部门从宏观上进行监督、分析、调整,也需要业务部门理解与推进。当前,业务评价指标的下发与解释仍旧依赖于案管部门上下级渠道,这难免会导致部分单位办案部门认为这是案管系统的要求,继而将其与上级的工作要求与指导分别对待。未来,可以探索由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联合发布案件评价指标,共同出具相关指标的执行规范与解释,规范引导各级办案部门对业务评价指标的科学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