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程序空转”
他们的核心诉求得到回应
12月3日,“两高”联合发布一批法检合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其中,3起案件均因起诉期限问题未能进入实体审查,可能陷入“程序空转”。若仅围绕起诉期限再审,这几起案件距离解决当事人实质诉求仍有一段距离。在此种情形下,法检双方不局限于“就案论案”,而是积极回应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以法治化、实质性化解争议,推动实体权益保障,为推动解决同类行政争议提供了有效路径。
七旬老人从“老无所居”
到生活无忧
在邬某诉浙江省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拆迁管理行政强制案中,邬某夫妇所购房屋被拆,二人于2015年知晓,但直至2021年2月才最终确定系街道办事处实施了相应拆除行为。2021年3月,邬某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街道办将其合法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邬某起诉。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邬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浙江省检察院审查认为,邬某虽于2015年知晓其房屋被拆除,但直至2021年2月才最终确定是街道办事处实施了拆除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仍认定邬某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有失公允,遂提出抗诉。
但检察机关针对起诉期限问题进行抗诉,并不能解决邬某实体权益保护问题。
结合邬某后建房屋面积较小,且由其子一家居住,邬某夫妇现无固定住所,借住在村居养老院的现实情况,再审期间,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积极联动,将工作重点放在减轻邬某诉累,解决其实质诉求上,终于厘清邬某夫妇多年起诉症结在于其被拆房屋系合法建筑。经多次磋商,确定由街道办安排两人免费居住在村居养老院直至善终,使其晚年生活无忧,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邬某领取了提存长达十年的补助款并撤诉。至此,这起长达十年的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丢失”的11年临时工经历
被计入工龄
在魏某诉江苏省徐州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案中,魏某于2018年7月领取退休证后发现工龄计算有误,自己有十一年多的临时工经历未被认定工龄。魏某从县档案局调取到证据,但人社局不予采纳,并于2022年8月明确不再受理。魏某于2022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县人社局变更其参加工作时间。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魏某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24年9月底,江苏省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集体研究会商案件。
徐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魏某起诉系对县人社局不采纳新证据、不变更工龄行为不服,起诉期限应从县人社局不履行变更职责之日起算。同时魏某诉求具有正当性,其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系由国家机关制作并保存,可证实其参加工作时间,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为避免程序空转、不再增加魏某诉累,再审期间,徐州市中级法院、徐州市检察院既严格把握临时工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又尊重客观事实,秉持有利于劳动者的理念,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联合县人社局召开座谈会,提出行政机关制作的档案材料具有信赖利益,县人社局应全面调取魏某档案材料,对其临时工工龄作出正确认定。
最终,县人社局全面调取魏某档案材料,对其临时工工龄作出正确认定,变更魏某参加工作时间,将其十一年多的临时工工作时间计入工龄。魏某退休养老待遇相应增长,并顺利领取到增资后补差的8.6万余元退休金。
迟来的拆迁款终于到位了
在张某夫妇诉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规资局”)、重庆市规资局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中,张某夫妇响应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号召,创办某大型养殖公司,又配合当地政府进行了转产经营。后当地因修建铁路需要占用其养殖场部分场地,但未能与张某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重庆市某区规资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随后,该养殖场被拆除。
张某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规资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拆除决定,并向张某夫妇邮寄。物流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于2020年3月29日被他人代收。后张某夫妇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张某夫妇上诉、申请再审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重庆市检察院审查发现案涉邮件没有被张某夫妇签收的书面依据,邮政营业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未找到该件下落,已确认投递人员丢失责任”能够证明案涉邮件应被视为已丢失,邮件被有效送达的证据不足,故提出抗诉。
为尽快实现当事人实体权益保障,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法院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节约司法成本的原则,聚焦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多次联合召集重庆市规资局、某区党委政法委、区政府、街道办等多方共同促进该案争议实质性化解,同时帮助张某夫妇分析风险损失、定位合理预期,最终促成和解。张某夫妇获得拆迁补偿款并撤诉。